那么问题来了,死者家属有没有“医闹”? 家属向医院索赔千万?单位能否发公函“讨说法”?
真相一:丈夫是否逼迫患病妻子怀孕?
回放:北医三院工作人员介绍,杨女士今年34岁,有十余年的既往高血压病史、胆囊结石等,通过自然受孕,妊娠26周多。因患有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于去年12月28日住院。多名医生表示,子痫前期指的是孕期发生高血压,会威胁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及生命。
工作人员介绍,1月11日,杨女士出现胸痛继而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多科室联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尸体解剖,初步判断猝死原因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对此,一些网友质疑死者丈夫逼迫患有高血压的妻子怀孕生子。
回应:“我们结婚十几年,做父亲、母亲是天经地义的一件事情。”张先生说,爱人一直想当妈妈,此前生上一个孩子时也有子痫前期的症状。本次事件(指怀孕)是一个意外,自己从来都没有强迫妻子怀孕。
张 先生表示,虽然曾在北医三院生产的上个孩子最后死亡,但觉得医院态度很诚恳,且产科也很有名,所以这一次还选择在这里生产。此次怀孕后,二人还特意为孩子 起了小名。此外,家人也都陪在身边,岳父、岳母经常来看妻子,在进手术室前签字时,岳母也在场,“并不是网上说的什么盼着妻子死”。
真相二:死者家属有没有“医闹”?
回放:北医三院发声明称,产妇死亡后,家属数十人聚集并滞留医院产科病房,在病房大声喧哗辱骂,打砸物品,追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北医三院正常医疗秩 序,对其他孕产妇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病房里有很多其他的危重症患者,家属的行为影响其他患者的正常就医。”北医三院的一名医生说。医院报了警,经上级主 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介入,患者家属离开产科病房,医疗工作秩序得以恢复。
回应:张先生表示,妻子去世后,自己一直尽量克制心情,与医院有 过纠纷,但并没有打砸医院,不是“医闹”。他回忆,1月12日,岳母得知手术时妻子肚子里的孩子出来了,“怕孩子死了被当医疗废物处理,想把孩子找回来让 爱人带着一起上路。”他说,找孩子的事情曾与医院一些科室发生矛盾,最后死去的孩子被医务处送到他们手里。
1月13日,家人在封存病案 时发现妻子的一些病历缺失,此外妻子的死因一直没人告知。“问了几个大夫和护士都不知道,当时手术的大夫也找不到。”他说,后来在病房看到一个穿着制服的 人骂岳父“混蛋”,便一路追过去,“只是想让他给父亲道歉”,但该人跑到了会议室再也没有出来。张先生表示,当天是家属及医院双方都选择了报警,经警察沟 通,1月14日起全部家属离开产科病房,岳母因身体不适被安排在急诊科病房救治。为澄清没有对院方任何人员造成伤害,他希望能公布现场的视频监控。
真相三:家属向医院索赔千万?
回放:随着“北医三院产妇事件”的发酵,一些“知情人”称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要千万元的天价赔偿。有网友爆料,“不幸发生了,家属马上就开始闹,开口就要200万,然后医闹就砸医院、打大夫,这次要价1000万”,也有网友表示死者家属索赔1400万。
回应:“网上关于千万索赔的说法,完全是子虚乌有”,昨日,张先生表示,从妻子死亡到现在,并没有向医院提出赔偿金额的要求。他表明,现在最重要的是弄清楚妻子的死亡原因。目前妻子的病案已经封存,后续事情将由律师进行处理,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针对网上有关几年前去世孩子的传言,他表示,妻子曾在北医三院生产,诞下一名早产儿后,孩子因病去世,医院曾赔偿45万元。“上一个孩子为试管婴儿,包 括孩子生下后的治疗费用,全部加起来有20余万元,孩子因为呛奶,呼吸停止没有觅食反应,成为脑瘫状态,当时医院建议要不然把孩子放弃了,对于这个决定, 我们也很难受”。
真相四:中科院给北医三院发了什么公函?
2016年1月11日,中科院女博士生杨女士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下称北医三院)猝死。事发后,死者所属单位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曾向北医三院发公函要求查明真相。公函中写道,“望北医三院对杨女士离世的原因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杨女士及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的交待。”末尾盖有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的红章。
真相五:单位就职工个人事宜发公函给医院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有学者认为,以公共机构来处理个人事件在法理上明显不合适;亦有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与北医三院之间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上下级主管关系,不涉及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该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对于杨女士所在单位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给医院发公函的做法,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用“非常罕见”来形容,他认为这超越了单位的职权范围。医疗纠纷本是死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事,单位的做法“越俎代庖”。“如果职工的孩子读不了书,单位是否应该给教育部门发函呢?”他反问道。
庄一强称,单位出于关心职工的目的,“可以对家属进行一些抚恤或其他帮助,但没有权力要求医院怎么做。”
国 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与庄一强持相似观点,他认为单位可以通过工会等组织出面协调帮助职工,而不是以发公函的形式直接介入。对于个体死亡有争议,家属如有 怀疑,可以要求医院解释说明,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不应该让单位干涉,“以公共机构来处理个人事件在法理上是明显不合适的。”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学副教授周志家认为,“这属于私人的事情,不应该上升到两个单位之间。尽管死者是中科院的职工,但在此事中杨女士是病人,和她的工作身份无关,此事应是病人与北医三院之间的问题。因此,(中科院理化所)用发公函的形式来介入是不太恰当的。”
但周志家又表示,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发公函这个举动可以理解,是基于单位对职工的关心,“从这个角度看有一定的正面意义”。
网友评论称,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属于事业单位,并非政府部门,发公函并非很多人认为的是使用政府公权力,而是事业单位对外的正式联络方式,单位对员工关心本身并无过错。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从法律层面表达了自己看法,“法无禁止即许可”,这只是一家单位基于对员工的保护,向另一家单位发函。双方没有民事法律关 系,也不是上下级主管关系,不涉及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该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但这种单位出面的做法,可能会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法 律外的实际效果。“虽然这份函没有法律上的意义,但基于双方主体身份的特殊,可能会引起相关方的重视,有助于协调处理纠纷。”张新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