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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文 号:法经[1992]121号
发布日期:1992-7-29
执行日期:1992-7-29
吉林省高级人 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