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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解答】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常见纠纷解析

时间:2016-02-0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质量、工期、价款。由于装修问题较为复杂,因装修导致的纠纷也比较常见。

笔者结合几则实际案例,为大家分析一下涉及质量、工期、价款的几种典型纠纷。

装修超预算能否拒付款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
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
后朱先生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2万元。
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原报价单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

朱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
3、对已经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价据实结算。
而装修公司则称,系争工程已经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给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有的工程量增减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朱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系争工程的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
最终形成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系争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 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
朱先生认为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施工,对该部分的审价结论不认可。
而装修公司则认为自己公司的部分装修工程的人工费高于上海市的行业标准,所以应当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投入标准进行计算。
后来经法庭释明,朱先生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即放弃第一、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系争工程造价为鉴定结论中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同意加封阳台的增加费用5639元。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审价部门出具的 《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应当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
系争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
朱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

法律分析:

首先,朱先生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将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来决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装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远超过28800元的工程价款。
对超过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容易产生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为常见。
本案中,法院最终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确定朱先生应当按照该金额支付工程款。
而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计算的,审价并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而朱先生因为没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其抗辩理由未得到采信。
如果朱先生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则应当会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
另外,如果朱先生当初能够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则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装修误工期赔偿怎么算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8日,陈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陈先生的新房,合同约定工期为自2012年5月19日开工至2012年7月18日竣工,并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赔偿陈先生50元。
2012年8月初,装修公司就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
2012年8月9日,陈先生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认为装修公司拖延工程造成违约,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元,并就装潢工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
装修公司同意对因装潢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但拒赔违约金。
2012年9月18日,陈先生起诉要求装修公司偿付违约金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258元。
2012年10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查看工程房屋现况后,装修公司当场将陈先生交付的钥匙归还陈先生,陈先生则要求装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至装修公司归还钥匙之日。
最终,法院以保洁工作结束为判断竣工日期,判决装修公司支付陈先生违约金。
法律分析:

装修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区间日期,明确了拖延工期的罚则条款,只要约定合理,对各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现场质证,此时装修公司把钥匙交还给陈先生,这是否被视为装修完工时间呢?
按照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惯例,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后,即装修工程完成,达到可以验收交付的条件。
根据双方陈述,保洁收尾工作是2012年8月5日进行的,因此法院最后认定竣工时间应是这一天,而不是交钥匙的10月12日。
从实践经验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以保洁清场为时间节点,至于因验收过程产生问题而拖延业主入住的时间,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质量有问题能否少付款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6日,胡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胡先生的一处别墅进行装修。
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35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9万元,并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清全部工程款项。
合同中还约定,工程竣工后,装修公司应通知胡先生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胡先生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胡先生有权拒收,装修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1.7万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时支付13.65万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1.7万元,竣工验收通过当天支付余款。
至于增加的工程项目,则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全额付清相关的工程款。
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胡先生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胡先生负责。
2009年5月30日工程完工,双方进行整体验收,并签署了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单》,载明水电、木工、泥工、油漆等项目均检验通过。
2010年1月8日,双方又对工程款项进行了决算,明确胡先生尚欠装修公司工程款4万余元。后胡先生未按约付清上述余款,故装修公司起诉要求胡先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万余元。
庭审中胡先生表示,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无水电线路的设计图和施工图;未履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自2009年5月30日装修公司自称工程结束至胡先生于2009年8月26日入住,装修公司从未派员履行工程的总验收程序及进行整改工作;对房屋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从未上门修理;增加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差等。
但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胡先生支付工程余款4万余元。
至于胡先生称装修公司未能完整履行装修合同,存在未履行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程序及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法院以胡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其上述主张亦与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和工程结算单并受领工作成果等行为相悖为由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作,胡先生既有按约付款的义务。
装饰装修行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很常见,但一旦涉及诉讼要获得法院支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验收合格、支付价款时间届满、工程价款合法。本案中三条件均已具备。
一般装修行业的欠款纠纷,业主均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如有专业律师帮助,则应从质量入手找装修公司的问题,并在装修过程中注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庭审中为业主做出有力抗辩。
如果光有主张没有相关证据,那么相应的主张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装修合同的要点

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为了尽可能保护发包方在装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在合同中,一定要着重约定下述事项。
一、承包方资格审查;二、材料;三、工期;四、质量;五、检验;六、保修期;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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