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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复[1991]5号
发布日期:1991-9-27
执行日期:1991-9-27
江苏省高级人 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