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微商注意了 ,法律雷池不可越!

时间:2016-03-31
1.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化妆品应该是朋友圈最畅销的商品种类,没有之一。但是微商卖的那些国内外不知名的十八线品牌化妆品有可能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对他们而言,如果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仍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所以在朋友圈卖化妆品的,请务必认准正规进货渠道和检验合格标签、防伪标签等,不要出了事又辩解说不知道不符合卫生标准,宝宝不信!!
2.销售假药罪
3.销售劣药罪 
这两个是不同的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分别规定于《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假药和劣药如何认定,《药品管理法》中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会有鉴定。销售假药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哪怕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不影响罪名成立,造成后果了还会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而销售劣药是结果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了才构成犯罪。之所以提到这两个罪名是因为现在朋友圈代购国外的一些药品也挺多的,其中可能掺杂假药、劣药。对了,我还听说近来有在微信上卖假“伟哥”被查处的,销售者还申请小号假装顾客跟自己聊天,反馈用户体验说“使用效果很好”呢!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朋友圈的外卖是懒惰的吃货们的最爱。没有侮辱谁的意思,我也是外卖的狂热爱好者之一,拜它所赐让我体重飙升十斤。言归正传,在店里生产、销售食品需相关的许可证,有关部门还要定期进行卫生等各项检查,安全比较有保障。而朋友圈的一些外卖很多不是正规商家生产、销售的,所以自己做吃的在朋友圈卖或者食物批发来在朋友圈的,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谨防触犯这两个罪名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犯罪。
6.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万能的朋友圈近来又出现了卖小型电器的,真的是越来越淘宝了。法律人不能好好刷朋友圈,我又想起了这个罪名。《刑法》第146条规定,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仍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所以,在朋友圈卖电器的微商们请对照自己卖的产品好好研读一下该条。
7.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在朋友圈卖伪劣产品但是又没有达到上面几个罪名以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构罪标准,就可以巧妙地避开刑罚处罚了吗?不是的。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以本罪论处。同时构成本罪和以上罪名的,从一重论处。
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刚才说了在朋友圈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如果微商们卖的伪劣产品同时又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话,那么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要求销售金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至此,在朋友圈卖假货可能构成的犯罪差不多讲完了。那么,在朋友圈卖货真价实的真货,是否就不构成犯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9.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昨晚有个小伙伴很惶恐地跑来说:“朋友圈有人公然卖小黄片!!”天,这对纯洁的她来说实在是太污了!但是法律人的理性让我克制住了对这种行为道德层面的谴责,我迅速搜罗了脑子中的刑法典,脱口而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小黄片种子属淫秽物品无疑,明码标价销售是牟利无疑,毫无争议的构成该罪了。
10.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规定,销售侵犯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文章的开头也提到了朋友圈还有卖软件的微商。如果他明知是盗版软件仍予以贩卖,而且生意比较好,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所以,不要以为你卖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你的行为就没有法律风险了。如果你卖的产品属于禁止流通的或者侵权的产品,哪怕质量杠杠滴,照样可能犯罪。
11.非法经营罪?
现在稍微懂点法的人对“非法经营罪”可能持有某种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名,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那些罪状外,司法机关还可以把商家的一些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往条文里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上靠,然后细思恐及。个人觉得他们多虑了。司法其实并不像他们想的那样肆意、滥权。实践中,我们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形,并不会任意地自由裁量。而这些司法解释也是公开的,大家都可以看到。事实上,并不是说只要你是微商就有可能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还是要看销售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特征,而非在微信上卖这种销售方式让一个微商构成此罪,上文提到的其他罪名也是这个道理

律师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常州律师   常州法律咨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