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3月28日上午台北4岁女童街头惨遭一男子砍头身亡、身首异处,女童母亲未能来得及阻止凶手,目睹了案发全过程,这起惊悚命案震惊了整个台湾。凶手父亲表示其子患有精神病。
同日上午,广西某中学一位男老师在中午放学时,裸体扑向一位女学生,意要发生强奸,最后被其他老师阻止。涉事男子疑似是突发精神病骚扰学生。
看了以上两则新闻,不禁让人毛骨悚然,因为你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是下一个被精神病人袭击的受害者。同时,社会各界对这种惨无人道、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并对凶手应给予何种法律制裁引发了社会热议。
台北女童惨案再度引发了社会对“废除死刑”议题的争议。对于这种以残忍手段杀害孩童的暴行,大部分人都表示应对凶手就地正法,根本没有必要为其找免死理由。台湾政要也纷纷发表言论表示悲痛和惋惜,并就“废死”表明自己的立场。国民党主席当选人洪秀柱、亲民党主席宋楚瑜等人发出疑问:“这还要废死吗?”对于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提案:“杀害12岁以下儿童死刑或无期徒刑”,他们都表示赞成。
通常情况下,对于没有精神状况故意杀人,在法律限度内处以最大刑罚无可厚非,但对于精神病人,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即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就来看一下他们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知,在我国大陆地区精神病人犯罪是免责或减轻刑责的。
其实很多人对此立法都很不解,对频频发生的精神病人恶性犯罪案件,民众都质疑:是精神病就可以随意害人吗?杀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不杀了他就不怕他再杀别人吗……民众的种种担忧不无道理,但国家立法不单纯出于社会情感与事件结果的考虑,而是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综合多种因素进行的立法。
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其家属一般都会将其送进医院或自行采取措施进行看管。而最危险的就是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时好时坏的精神状况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社会对这部分边缘人太过严苛会有失公允,太过宽松又会造成一些恶性事件,这俨然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症。
对凶手处于最大限度的严惩当然能平民愤,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精神病人行凶的恶性事件,类似的惨剧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正如废死联盟执行长林欣怡所说:“这样的随机杀人事件凶嫌当时是没有理智的,这不是靠立什么法就能解决问题,我还是希望能从根本、从家庭、从教育来让这种人消失在社会上。我希望我们的子子孙孙都不要再出现这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