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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毒品从严处罚

时间:2016-04-08
昨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或下调了部分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将严惩。
氯胺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一半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量大”,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司法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将严惩
《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一方面,《解释》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
例如,《解释》第四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第五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第十一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另一方面,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
例如,《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释疑
最高法审判长提及“吸毒市长”
昨日,最高法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在回应公众人物吸毒涉毒问题时提到了“吸毒市长”龚卫国。他表示,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足毒品犯罪的情况偶有发生,媒体对湖南省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的报道可能比较多。
方文军介绍,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
2015年4月,曾担任湖南省临湘市市长的龚卫国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当年12月他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依法逮捕。(记者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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