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发布日期:1990-10-27
执行日期:1990-10-27
青海省高级人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指的借用公章有所不同。解答中所指的借用公章是指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借用他人的公章并以出借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而你们报告所反映的案件是:合同签订人以玉树州上拉秀商店的名义签订合同,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借用“玉树州驻西宁办事处采购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并注明“(代)”盖。对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是清楚的。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代盖公章的一方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