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复函

时间:1990-08-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0民他字第25号

发布日期:1990-8-28

执行日期:1990-8-28

山西省高级人 》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晋中地区中级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晋中地区电业局和工商银行榆次市分行罚款不当,应予撤销。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