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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这些法律新规将影响到你我的生活!

时间:2016-05-03
导读
5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又有一大波法律要影响你我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5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江苏省价格条例》5月1日起实施……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立足解释论,严守立法本意,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等消费市场的个性特征,注重对消费维权的实质救济,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
 《解释》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解释》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对“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解释》遵循立法本意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为体现对公益诉讼支持,《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解释》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修正)》5月1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此次修改,体现了六大变化——更加注重权利保障、庭审规则公平、保障法庭安全、规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以及司法礼仪。
 修改后的《规则》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一是规定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确保正常的庭审秩序。二是规定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误导舆论,干扰审判。三是规定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要求行使权利需依法、有序。四是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携带标语、条幅、传单进入法庭。要求当事人通过理性方式表达诉求。五是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5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并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许可制度是《深海法》的核心。
《深海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的重点则是视其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2.重视深海环境保护,这是《深海法》的又一亮点。
对比国外相关立法,全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梓太发现,《深海法》虽然篇幅较短,但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多。他数了数,“环境”一词在《深海法》中共出现20次,在法条的具体规定中,除设立第三章专门规定深海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外,其他章节亦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
3.《深海法》明确提出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进行相关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0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3月29日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按照审慎稳健、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
《条例》要求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
《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作了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条例》要求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0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5月1日起实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与2007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比,主要有六大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性 
1.概念上,启用了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次修订,司法部将《决定》第一条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完整置于修订版《通则》第二条,作为该条的前半句。
2.修订后的“司法鉴定”具备三个特性:
①启动程序的法定性,是指“司法鉴定”仅发生于诉讼活动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
②待解决问题的专门性,且是针对已进入诉讼程序后所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
③鉴定意见的辅助性,这一点是司法鉴定的本质所决定的。
变化二:对鉴材的审查有所不同
修订版《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改变了鉴定机构以前所担当的这一司法审查角色。根据这一新的规定,鉴定受理前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对鉴材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鉴定机构应将该问题交由委托的办案机关处理,待办案机关出具明确意见后,再行决定受理或终止与否。
变化三:完善了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
修订版《通则》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变化四:重新鉴定更加规范
1、重新鉴定时,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是原则,仍委托原机构是例外。
2、接受委托的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3、负责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重新鉴定的复核程序中,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为其指导原则,但不是必须。
变化五:增加规定鉴定意见书的补正规则
规则1、补正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规则2、原鉴定意见书上为补正是原则,另行出具补正书是例外。且也应当有一名以上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
规则3、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
变化六:司法鉴定人出庭独立成章
修订版《通则》对鉴定人出庭问题单独规定于第五章,共计四个条文。独立成章的意义,除了重申经法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之外,别的也没有什么新意。
06:《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5月1日起实施
5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新办法紧密围绕国务院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此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化改革,将激发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新的活力,为提升深圳口岸对外贸易服务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新办法降低检验鉴定机构准入门槛,取消了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册资本不再设置最低要求,放开了检验鉴定机构投资人不能全部都是自然人的限制。新办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先取得许可再办理营业执照,修改为先办理营业执照再进行许可申请。同时,将许可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并对行政审批流程各环节的要求和时限做了标准化要求。
07:《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办法》5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看点一: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做到“两涵盖”、“两规范”
看点二: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更严苛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餐饮环节
看点三:检查频次有要求
看点四:采取“双随机” 监督检查方式
看点五: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看点六:对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有要求
看点七: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分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看点八: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看点九:明确法律责任,便于责任追究
看点十:为“四小”的依法监管进一步提供法律依据
08:《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共30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0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2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除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的许可和备案要求进行规定外,还对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检查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与使用的管理要求;第四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管理要求;第五章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要求。这是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同时,《管理办法》的制定还结合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IAEA SSR-6)和《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等文件的要求,并参考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等管理文件。《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办法,将与已经发布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一起,作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细化,与现有法规兼容。
10:《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自5月1日起施行。这一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售者的义务作了具体细化。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
11:《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修订1998年颁发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涵盖了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条例》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提供了制度安排,为实现“五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本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了法律依据。
12:《江苏省价格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细化了定价听证制度,将消费者参加人数的比例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不得少于听证人数的二分之一”。《条例》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价格行为监督,以顺应新型业态发展需要。对于促销、价格划线比较等行为,商家应标明价格出处、定价依据或比较依据,否则属于违规定价行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13:《大连市消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消防条例》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条例》首次对出租房屋和老旧建筑消防安全、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进行立法规范,消防通道被占用最高可罚五万。若发生火灾扑救,可对堵塞消防通道的车辆进行强制排除。 
《条例》从法规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等项目区域规划的工作要求,规定规划危险化学品聚集区及大型石油化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项目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条例》明确将甲乙类生产厂房、具有一定规模的石化产品库区、可燃气体储罐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9类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列为火灾隐患高危单位。
14:《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5月1日实施
5月1日起,共五章计67条细则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开始实施,这也是我市第一个针对未成年人的地方保护法规。
《条例》专门针对困境未成年人制定了分类标准、评估细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群建档管理,录入信息系统,落实走访责任、跟踪监测,实施分类帮扶。”市未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孩子不仅在学校和社会上遭遇困境,包括在家受到家长暴力、父母或监护人缺失造成生存危险的,都将因为提前建档进行监测,而会被提前介入帮扶及施救。
15:《河北省旅游条例》5月1日起施行
3月29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旅游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特别强化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16:《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条例》首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成员、交易平台或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条例》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
《条例》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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