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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时间:2016-05-03
“国美”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和单位行贿罪判刑,只能在狱中遥控与陈晓、贝恩资本争夺公司的控制权。“真功夫”因创始人蔡达标与潘敏峰离婚也走上了家族纷争的道路,随后蔡达标涉嫌挪用、侵占“真功夫”公司资金等罪名被捕,公司上市规划随之搁浅。“俏江南”张兰折戟A股、香港上市受阻、改变国籍丑闻、再次引资又惹官司,涉嫌转移公司资产而被香港法院查封个人财产。因此,家族企业有必要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意识。
一家族企业概述
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成员持有企业一定股份,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具有家族企业文化与价值观的可实行代际传承的企业组织。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家族主要成员在家族企业持股或担任重要职务,即作为一个家族企业,必须以家族成员为主体参与企业管理。
(二)现代家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随着家族信托与职业经理人引进家族企业,家族主要成员在不持有绝对股权和不直接经营管理的情形下仍然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
(三)在家族成员不持有绝对股权和不直接经营管理的情形下,家族企业文化价值观因素得以传承依然被认为是家族企业。
二家族企业分类
(一)绝对控制型作坊式家族企业
作坊式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从企业主到基本员工都是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和亲情关系,家族主要成员对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掌控人事任免权、财务权和其他权限。这类家族式企业一般规模非常小,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主要依靠企业经营者的直觉和以往的经验。
(二)相对控制型传统家族企业
传统家族企业由家族核心成员来掌握企业控制权,企业人员聘任、财务、经营管理权利基本都是由家族成员来行使,家族外企业成员享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权。这类企业是从家庭作坊起步,随着规模扩大逐步引入家族以外成员,建立了相应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处于从作坊式家族企业向现代家族企业过渡的阶段。
(三)分离型现代家族企业
现代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由于引进外部人才或吸收外部投资,最终形成家族掌握企业的控制性股份,委托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企业或者虽丧失了控制性股份,但仍能够实质性控制企业。这类企业具有明确的章程和发展规划,机构健全、分工合理,企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都比较完善,经营基于市场调查和科学分析而做出投资决策。
三家族企业法律风险
(一)家族企业内部利益冲突的风险
1、经营者滥用权利导致公司纠纷
经营者在家是家长,在公司是董事长,这种“权威”容易导致经营者权力的滥用。现实中家族企业基于股东之间信任常将公司的经营活动交由某一股东实际管理,其中包括公章的管理等等,但因缺乏完善管理制度和权利制约机制,导致实际经营者权利过大,加之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所以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其中,包括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擅自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擅自处分公司资产侵犯债权人利益等等。
2、家族成员间发生冲突导影响公司经营管理
家庭成员的身份变化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如姻亲之间成立的公司,可能因为婚姻关系破裂,导致身份变化而产生公司股权变化甚至是运营方面的风险。《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中就列举了共十三种应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家族企业因建于家族亲情关系之上,相关事宜能够最快有效的得出决策,而一旦出现家庭关系上的变故,则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策略及相关计划的贯彻执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股东之一或股东之间离异有可能对正常经营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从而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
3、家族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风险
职业经理人与家族发生冲突、职业经理人之间内讧或因责任缺失而掏空企业,损害公司和家族利益。如“国美”创始人黄光裕让陈晓成为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却与创始人兼大股东黄光裕争夺起了公司控制权。黄光裕即使重新控制了国美,也会面临失去团队的凝聚力、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不信任,市场份额流失的结果。
4、家族与非家族投资人之间产生冲突
家族对非家族成员投资人信托责任缺失,会损害企业和其他投资人利益,也包括其他投资人非理性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在家族企业中,因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具有亲缘等关系的股东之间更容易相互结盟而形成一个集体,并由该集体持有公司较大股权而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决策权等。利益集团一旦产生,其他非家族成员股东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知情权都容易被剥夺,从而导致公司股东纠纷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二)家族企业控制权在代际传承过程中的风险
1、血缘风险
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希望把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交给具有血缘关系的二代成员,但多种原因二代有可能并不适合直接经营管理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创始人牢牢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权,使得二代没有足够的的时间去准备接手企业。另外二代基于个人原因可能并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去管理家族企业,这都给家族企业的传承带来巨大风险。
2、继承风险
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前要先析产。就是先分配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就把被继承50%的财产分给了夫妻中的一方,剩余的50%的财产,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再进行分配。家族继承人成员之间的分配矛盾逐渐显现,各方如不能团结合作,互相排挤的可能性增加,从而降低了家族企业的创立者用传统方式继续治理企业的效率,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下降。  
3、婚姻风险
家族企业成员的婚姻(结婚、离婚)、亚婚姻状态都会对家族企业产生极大风险。《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股东之一或股东之间离异将对正常经营的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从而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有可能出现企业经营危机。二代通过传承获得家族企业的股权,有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家族企业的二代发生婚变,也会导致二代配偶对家族企业的股权提出分割要求。
(三)家族企业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
1、税收方面的犯罪
中国企业目前税负过重,家族企业在财务上不规范,对税收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涉税刑事罪名。一旦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可能构成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等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将面临着刑罚的严厉制裁。
2、融资方面的犯罪
中国现阶段国情下家族企业在融资方面天生处于弱势,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对家族企业存在着某种歧视,导致家族企业在融资方面极大地落后于国有企业。为了能获得足够的资金,家族企业经营者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但有些貌似合理的融资却并不合法,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罪名。
3、劳动用工方面的犯罪
家族企业经营者认为自己就是企业的主人,怎么使用员工不过是自己的内部事情,因此往往忽视用工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仅可能引起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且还可能涉及到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这方面的规定有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
四家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一)建立家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家族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以共同治理为特征,制衡与效率相协调的治理模式。通过制订公司章程规定企业各利益主体的职责和职权范围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组成人员、议事规则、各个机构的权限及责任等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公司章程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可作为解决公司股东、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发生冲突或者其他企业内部纠纷的根本依据。家族成员在明确了股权占有以后,在企业治理、决策过程中就应当严格按照企业董事会制度,以股东身份而不是以家庭成员身份参与议事,以股权占有状况决定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权利。
(二)引入职业经理人
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经营模式,虽然存在所有者经营积极性高及经营和监督成本低等优点,但阻碍了家族企业产权的制度化、明晰化,容易出现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的情形,并最终导致公司独立人格被否认。保持家族产权的同时适当引入非家族董事和聘请职业经理人,自己保留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同时以保险、信托等方式事先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使之独立于自己的责任资产。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族管理者在技术、业务上的认识不足,而且可以保证个人财产的安全和企业的发展。
(三)建立家族企业成员婚姻财产约定制度
家族企业成员一旦婚姻发生变故,股权的分割等原因引起公司管理的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用夫妻一方的财产偿还的,则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家族企业成员应在结婚时或婚后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如何分割并在公司股东之间予以公示。此外,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可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规避因为企业家婚姻变化而带来的风险隐患,甚至可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对这种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聘请专业法律团队
中国的法治建设发展较晚,家族企业虽然非常重视企业经营管理,但往往忽视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家族企业的营销、财务等关键岗位一般都是用自己的亲属、朋友担任,随着家族企业发展和壮大,企业内部之间与外部的经济联系都会产生越来越多的纠纷,仅依靠原有的血缘亲情关系难以处理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事务,无疑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家族企业应当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作为企业内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予以充分重视。家族企业应当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部门,聘请外部专门法律人员专门处理涉及法律的一切事务或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发挥法律风险预防作用。
总之,中国家族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不仅关系到家族成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与家族企业的兴衰成败,同时也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健康运行。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家族企业必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家族企业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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