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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1984]民民字102号
发布日期:1984-11-1
执行日期:1984-11-1
生效日期:1900-1-1
失效日期:2000-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发现,有的国家驻香港领事馆为其在香港居住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与我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此种证件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今后凡各国驻港领事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必须经该国驻华使馆加签确认后方为有效。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