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天津全市法院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认真落实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共受理行政案件5400件,同比增长1.62倍。天津高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跨区域管辖,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别管辖海关、以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环保行政案件。加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天津高院与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自意见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513人次,出庭应诉率达26.66%,助推了此项工作的发展。人民法院还派员为全市20余家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进行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座,参训人数达6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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