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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诉徐保俊离婚一案几个问题的批复[失效]

时间:1984-09-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4民他字第12号

发布日期:1984-9-17

执行日期:1984-9-17

生效日期:1996-12-31

河南省高级人 ,则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四、收取诉讼费用问题。本案如非涉外案件,则应按照国内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是涉外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内离婚案件同样的收费标准收取;如王威国籍所属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对等原则对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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