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赔偿金标准(俗称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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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标准 |
2016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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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农村标准 |
城市标准 |
农村标准21125 |
城市标准43714 |
十级 |
38746 |
80786 |
42250 |
87428 |
九级 |
77492 |
161572 |
84500 |
174856 |
八级 |
116238 |
242358 |
126750 |
262284 |
七级 |
154984 |
323144 |
169000 |
349712 |
六级 |
193730 |
403930 |
211250 |
437140 |
五级 |
232476 |
484716 |
253500 |
524568 |
四级 |
271222 |
565520 |
295750 |
611996 |
三级 |
309968 |
646288 |
338000 |
699424 |
二级 |
348714 |
727074 |
380250 |
786852 |
一级 |
387460 |
807860 |
422500 |
874280 |
即日起就可以适用2016年新标准;
农村户口在城市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争取按城市标准赔偿;
失地农民按城市户口计算,按城市标准赔偿;
事故发生后将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也按城市标准赔偿;
玉环等地区已取消农村户口,全部按城市标准赔偿;
同一事故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市户口人员死亡的,统一按城市标准赔偿。
是否能评残需咨询专家,鉴定视伤情而定,有的出院后可鉴定,有的手术后一个月可鉴定,有的需三个月,有的需六个月,有的需拆内固定后鉴定,有的无需拆内固定。没鉴定就调解不划算。
交通事故伤残同时构成工伤的,可以同时要求。
2.医疗费 凭发票、病历、费用清单,非医保用药部分受害方也应得到赔偿,商业保险部分保险公司拒赔可以争取。不合理医疗费应当扣除,如菜金等。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30元/天。
4. 营养费 10至30元/天,营养费不是必须住院才有,没有医院证明也可以想办法。一般情况营养费总数不超过3000元。
5. 交通费 就医交通费:以合理、必要为原则,凭发票;死亡情况下,温岭交警队调解时,以三人次计算,凭发票计算往返的普通交通工具的花费。无发票的法院酌定处理。
6. 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的, 133元/天。本人收入固定的,高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收入算。误工期限调解中一般比较少,以医院证明及合理性为原则,达退休年龄有实际收入的同样可以要求,16岁到18岁有实际收入的也可以要求误工费。此标准和2015年的一样,新标准暂未公布。
7. 护理费 一般情况下,出院前按133元/天,出院后结合护理依赖等级计算,可能少于出院前的标准。护理期限调解中比较少,不住院同样可以有护理费。
8. 住宿费、伙食费 外地就医住宿费一般150元/天。
9. 残疾辅助器具费:需医院证明、发票
10. 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
丧葬费24166元;此标准为15年标准,新标准暂未公布。
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一般为5000元。
11. 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
岁数(岁) |
农村(元) |
城镇(元) |
60以下 |
422500 |
874280 |
60至75 |
21125X(80—年龄) |
43714X(80—年龄) |
75岁以上 |
105625 |
218570 |
1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岁数 |
农村 |
城镇 |
小于18周岁 |
16108×(18-年龄)÷扶养人数X[(11-伤残等级)X10] % |
28661×(18-年龄)÷扶养人数X[(11-伤残等级)X10] % |
18至60岁中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 |
16108×20年X[(11-伤残等级)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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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1×20年X[(11-伤残等级)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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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至75岁 |
16108×(80—年龄)÷扶养人数X[(11-伤残等级)X10] % |
28661×(80—年龄)÷扶养人数X[(11-伤残等级)X10] % |
75岁以上 |
80540÷扶养人数X[(11-伤残等级)X10] % |
143305÷扶养人数X[(11-伤残等级)X10] % |
13.精神损害费
台州地区死亡的最高为10万,一般不超过5万元。
14.鉴定费、诉讼费:由鉴定一方预付鉴定费,起诉一方预付起诉费,败诉一方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不一定合理,可以争取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15.财产损失
包括车子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即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无责不赔、非全责就打折赔偿的理由均不成立。
2016年1月26日
(注意本标准在宁波不适用)2015年浙江行业平均工资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3714元和21125元,增长8.2%和9%,扣除价格因素分别增长6.7%和7.5%。全年全体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1499元,比上年增加2919元,增长10.2%。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0161元,比上年增加3757 元,增长10.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0665元,比上年增加2205元,增长11.9%。
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117元,比上年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增长5.4%。其中,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661元和16108元,增长5.2%和11.1%,扣除价格因素分别增长3.7%和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