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做好中断诉讼时效工作的通知

时间:1990-04-19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建总函字[90]第122号

发布日期:1990-4-19

执行日期:1990-4-19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 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为维护我行在借贷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胜诉权,保证我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各行应结合清理贷款的工作,对所有逾期贷款,应当在发生逾期后两年以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以书面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要抓紧按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展期手续。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强制借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各项工作,各行要认真执行不对外界扩散。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