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注: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医疗保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4.每个月打给本人的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单位缴纳的国家放到医疗统筹基金里。
三、工伤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根据单位划分行业确定缴费比例在0.5%-2%之间,工伤保险费在工资条中体现不出来的。
四、失业保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员工工资条中没有显示。
六、住房公积金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缴费比例
不同省(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不一致,根据省会不同情况缴纳“五险一金”。2016年4月13日,国家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保险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1.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
2.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3.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