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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茶添加“千日红”等植物就成了药茶?

时间:2016-05-20
本报讯  造型花茶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工艺茶,以茶叶和可食用脱水花卉为原料,冲泡时可见“鲜花随茶叶绽放”,具有一定的欣赏价值。近日,这一“好喝又好看”的花茶却被上海的张先生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生产商退一赔十。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涉案花茶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驳回张先生十倍赔偿之诉请。
不久前,张先生从花茶经销商上海某商贸公司门店购买了杭州某公司生产的“开花茶礼盒”6盒。产品标签中注有“锦上添花,千日红,清热明目,对咳嗽、有痰、气喘有帮助”“花好月圆,金盏花、千日红,帮助消化、活化肝脏、清爽提神、明目”等内容。
张先生认为“千日红”和“金盏花”系药品,不应添加于普通食品,涉案花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涉案花茶未在配料表中标注“百合花”“千日红”“金盏花”等植物成分,违反了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规定,遂将生产商杭州某公司和经销商上海某商贸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后者退还1680元购货款,前者按货款进行十倍赔偿计16800元。
一审庭审中,生产商杭州某公司和经销商上海某商贸公司辩称,“千日红”和“金盏花”并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非药材。同时,两被告还出具了花茶采购地质量计量检测所的检验报告,证明送检花茶总灰分、铅、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氯氰菊酯、顺式氰戊菊酯、溴氰菊酯含量符合GB/T22292-2008标准要求,不违背产品执行标准。
一审法院并未认可两被告的抗辩,认为“千日红”“金盏花”虽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但上述两种植物根据在案证据仍应被认定为药品。现涉案花茶违法添加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请。
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就如何判断“千日红”“金盏花”等植物是否系药品的问题,各方虽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但实质上并无权威、明确的结论性依据。在此情形下,应考虑到中药材取材的广泛性、药食同源性及药品定性的严肃性等情况,对于张先生关于“千日红”“金盏花”系药品,涉案食品违法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等意见,难予认同,对其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经销商销售的涉案花茶未在配料表中标注“百合花”“千日红”“金盏花”等植物成分,违反了食品标签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不合格产品。据此,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上海某商贸公司承担相应退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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