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涂某、颜某等10人发起成立了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涂某为法人代表、颜某为荣誉会长兼金融顾问,其余8人为副会长。促进会下设资金池管理部、融资管理部、会员发展部等部门,经营范围是会员企业资金调剂、融资咨询、策划、信息调研服务、会员企业专业服务、会员企业商务合作服务。
促进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成立之后以“互助、互保、互救”为幌子,对外宣传、从事未经许可的金融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月息2分),将不特定的社会单位、个人吸收为会员,共发展单位、个人会员188户(人)。经江西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促进会共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共计1.9亿余元,而后再以月息2.8分向外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
另查明,涂某个人以促进会会长的名义在外向18位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6006万元,并承诺按月息1.8分至6分支付利息。上述款项被被告人涂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偿还借款、投资经营及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颜某伙同他人以成立促进会为幌子,并在其成立以后,超出经营范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计人民币2100余万元,涂某个人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60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