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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签约能替代房屋买卖合同吗?

时间:2016-05-23
办了网签,却未签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常熟一房屋所有权人将买方告上法庭,以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买方协助其撤销网签。近日,该诉请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奚某与朱某、顾某就房产的交易事宜进行接触洽谈,通过房产中介办理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继续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奚某以价格未达成一致为由,要求朱某、顾某协助办理撤销网签,朱某、顾某不同意,为此,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顾某协助其办理签署网签备案的撤销手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奚某认为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且因价格问题均不愿继续买卖,朱某、顾某理应与其共同撤销买卖申请登记。朱某、顾某则要求奚某支付一笔违约金才答应去办理手续,认为他们需要购买房子,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申请表,双方之间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网上签约系统备案,网签行为已然完成。然而,双方并未在备案的买卖合同上正式签字确认,合同依法未能成立,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在缔约过程中,虽然双方为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但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备案合同所表征的合同债权并不存在,朱某、顾某基于协助的先合同义务,应协助奚某办理网上签约备案的注销手续。
奚某要求朱某、顾某协助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申请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朱某、顾某表示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朱某、顾某协助奚某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朱某、顾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后被驳回,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分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男方给付大额财物其直接目的是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有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换句话说,受赠方继续占有财物的原因、法律依据由于婚约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根据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返还财物合情合理。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财物,则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依登记缔约婚姻关系,故受赠人的这种占有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可请求返还,受赠人则负有返还全部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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