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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法律小常识

时间:2016-05-23
每年春季都是求职旺季,许多农民工从老家过来城市求职,而农民工劳动纠纷发生频率高,次数多,也成了一个社会难题,面对如果高发的纠纷问题,农民工应该多学习法律,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那今天小编就为您带来一些农民工就业法律小常识。
【关于劳动合同】
一、何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存在如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其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工作可能接触到职业病的,对职工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职工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哪些费用或扣押哪些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的资格证、等级证等,单位也不可以扣押,但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关于讨薪】
一、要冷静理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二、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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