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过劳死”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积劳成疾所致。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违法违规的用工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法的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的,均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由《工伤保险条例》定
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应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规定。
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因过劳致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对其构成侵权的同时,其死亡情形又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这将涉及侵权请求权与工伤认定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即向政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该请求权竞合的规定是支持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不再支持侵权责任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