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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宣判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6-05-24
本报讯  日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无牌车辆致使2人死亡5人受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当地群众数百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搭乘被害人孔某某、姜某康等7人,由巧家县马树镇老箐村李家海子社向马树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马树镇老箐村小石岩社的某路段时车辆坠于公路坎下,造成孔某某、姜某康当场死亡,其余5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巧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未落户的车辆且超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了5人受伤、2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姜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短暂休庭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向参与旁听的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按机动车行车安全规范操作,确保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
(张  彬  成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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