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案中各方当事人触犯哪些法律?
一起高考替考事件,参与者绝不会只有当事考生和替考考生,还会有考生家长、监考老师等。那么,这众多的各方当事人是否都应对替考事件负责呢?他们是否触犯相关法律?是否应承担法律后果?
当事考生
如果仅采用替考方式,既没有从非法途径获得考试内容,也没有使用违规器材,而是靠所谓“枪手”的个人努力,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很难受到刑事处罚。
但这并不是说,作弊没有任何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然后,有可能面临几年内暂停考试的处理。即使其能够进入大学,也并不意味着风险结束。从网上公布的一些高等教育本科生入学资格被质疑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大学学籍者,将面临被取消学籍的处罚。
考生家长
考生家长如果采取行贿的方式,如向某考场老师塞红包,买通监考老师或者教育部门公务员,将面临刑事风险,以行贿罪来处罚。
替考人员
替考人员一般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根据《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违规者,如是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不仅如此,如果其向老师塞红包,并达到一定数额,将面临刑事风险。或者其得到了来自场外的答案,则可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要参加高考,前提是必须有身份证、准考证、学籍档案等材料;而这些材料由有关国家机关核发,且需替考人员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替考人员能够参加高考所凭借的上述材料自然是伪造或变造。
替考联络组织
一般情况下,组织学生高考人员可能会伪造考生身份证,往往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如果组织过程中,有非法提供他人间谍专用器材用于高考舞弊,则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考场放水的监考老师
监考老师将可能面临开除公职处分,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能够主动交代配合,也将面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而由于没有尽到职责造成完成替考的监考老师则可能面临给予记过处分。
考生家长贿赂的教育部门公务员
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其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另案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相关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没有参与,仍将面临行政处分,如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教体局副局长、纪委书记,根据情节不同,将可能面临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高招办主任、学校校长根据情节不同可能受到撤职、留党察看等处分。
什么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参与为当事考生办理虚假报名手续的考生家长、考生家长贿赂的教育部门公务员、考场放水的监考老师共同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如果考生家长贿赂的教育部门公务员、考场放水的监考老师受贿数额达到法定数额,还涉嫌受贿罪,则他们的罪名应在受贿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涉及考试作弊的现行行政规制、刑法规制存在诸多问题
“考试作弊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危害巨大,但却屡禁不止,更发展成为一条灰色的产业链。究其原因,就是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相关人员一旦败露,付出的代价与巨大的违法收益相比明显较轻。收益与风险的失衡,使得利欲熏心的各方人员置公平正义于不顾,铤而走险,一次次挑战着国家的考试秩序。”总结我国现行的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治方式,主要集中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上。
行政规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第一,相关行政规范滞后于社会现实。例如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一直“暂行”至今,自学考试已经成为作弊乱象的灾区;第二,关于处罚作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互相矛盾的现象、造成多头管理的混乱状态;第三,利用行政手段处罚作弊行为力度很轻,多为成绩无效,几年内不得报考之类的处罚,不能有效震慑作弊人员。
刑事手段作为对社会危害行为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对考试作弊的惩处也没有缺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与考试作弊行为相关的罪名主要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涉及电子监听等专业设备的也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果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准考证等构成相应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使用伪造证件罪等冒充身份类犯罪;也有以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论处的。但纵观考试作弊系列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第一,将考试的试题、答案认定为国家秘密有类推解释之嫌疑,不太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第二,电子设备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已经十分普及,对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过于宽泛,有扩大犯罪范围的倾向;第三,替考者成了刑法惩治的漏网之鱼,而“枪手”替考其实是作弊行为中影响最恶劣、后果最严重的一种。
值得欣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对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作了全面的规定,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编织了一张更加严密、科学的刑事法网。
应立法保护公平考试权
“高考可以说是很多人改变命运的一次机会,通过考试平等获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权的机会,公平考试对于广大莘莘学子非常重要。所以说高考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替考和作弊都会破坏这种公平的秩序,同时也导致社会道德标准被破坏,侵犯的是每个考生公平考试获得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法益,理应得到法律制裁。自古代科举制度,都对考试舞弊进行严厉制裁,明清时期都有因科考舞弊案而落马的朝廷大员。但是目前为止没有将此行为入刑,明显高考舞弊违法成本太低,致使高考舞弊案件频发。
高考舞弊破坏了考试秩序,虽然看起来好像没有侵犯某个人的利益,但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犯,应当引起重视,列入立法议程。
“很多新闻和案例显示,目前为止我国对于高考舞弊的处罚仅仅处于行政处罚,对组织者也仅仅以非法经营及诈骗罪等罪名处理,以及对替考人员开除和计入考生诚信档案等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做到切实的罪刑相适应。”诚信考试、诚信学术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约束的层面上。建立诚信社会,首先需要的就是法律作为诚信的后盾和保障,没有法律约束的话,诚信也就缺乏生长必要的土壤。所以,她认为应当立法保护公平的考试权。
他山之石
在美国,考试作弊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据新华社报道,2002年,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大多数人涉嫌花钱请人代考,还有一部分则是专门替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所有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在香港,按照《刑事罪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替考按照虚假文书犯罪论处,如果定罪可判刑14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