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孙某与被害人邹某通过“陌陌”聊天工具相识。孙某称张某有假币可向邹某出售,并介绍张某给邹某认识。张某拿出真币谎称是假币,让邹某拿出去交易,取得了邹某信任。
2015年9月23日13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亭公园内,张某和孙某以用冥币冒充假币的方式,骗得邹某现金20万元。得手后,孙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孙某于2012年5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曾因诈骗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曾文红 李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