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孟瑞红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贵州高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李玉前在服刑期间不断以“没有实施杀人分尸、抛尸行为,本案凶手是孟瑞红”为由提出申诉。经贵州高院审查,李玉前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经贵州高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由贵州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