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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在即,替考将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6-06-06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上侯某,要求候某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双方约定好报酬及相关事项。在2015年12月26日上午考试现场,侯某在考试时被监考人员认出。后经警方介入,侯某当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虎某得知消息后,第三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虎某参加考试、虎某让候某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某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有自首情节,且两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最终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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