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随着经营业绩的逐年提升,姐妹俩的关系却出现了裂痕,因对面包店的资产归属持不同意见而发生激烈争执,矛盾不断深化,直至彻底反目,形同路人。2015年,二人因此对簿公堂,均坚称两家面包店是自己十几年前一手投资创建,是真正的主人,请求法院判决归自己所有。近日,这起因加盟店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姐妹携手创业 缘何反目
小江与小蔡是同乡及小学同学,自幼相处,相互依靠,感情融洽。1995年,小江与小蔡一同在厦门一家台资企业打工。
据小江陈述,2002年,自己用男朋友给予的资金再加上自己的一些积蓄在厦门开办了第一家“向阳坊”面包店。由于经营状态良好,小江又于2005年左右开办了第二家“向阳坊”面包店。由于小江与小蔡当时的亲密关系,小江把对外联络的相关事务均委托给小蔡处理,店内的日常买卖经营则由小江值班守候。两个门店的出资人和所有人均为小江,第一家面包店的电费、水费、电话费及第二家面包店的电话费从开店伊始至2014年7月,均由小江的银行卡支出。自2014年8月份起,小蔡开始自行支付。
小江还陈述,两个门店的开办初期,两人关系尚好,门店经营所获利润也未作明确分配,基本上谁有生活需要就从面包店的利润总额中支取。小江还用逐年累计下来的经营利润购买了两处房产,为补偿小蔡对门店的经营付出,在房屋产权证上将其列为房产共有人,占有50%的产权。
后小江发现,小蔡每年都要用门店的经费外出旅游,每月的费用支出达上万元,还把门店的部分营业面积用于自己的花店经营,收益自留,而门店的费用却要小江承担。小江认为,小蔡将自己所表达的善意视为软弱可欺,肆意挥霍和占有门店的经营利润。两人因此产生矛盾且日益尖锐,于2010年达成约定,两个面包店由小蔡经营,经营利润按各50%分配,小蔡每月与小江结清,将小江应得的50%利润打入其账户。但之后小蔡却制造各种借口,不给小江利润分成,累计拖欠小江28万余元。自2013年11月起,小蔡中断了与小江的一切联系,将两个面包店的经营利润全部截留。
小江认为,自己将两家面包店委托小蔡代为经营,但小蔡却背信弃义据为己有,小江只能将小蔡诉至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 是非难分
区分小江和小蔡的资产归属,十几年前两家面包店开店之初的资金来源及投资情况是重要证据。对此,小江陈述,第一家店是自己一人出资的,至于资金来源,是前男友给自己的。为证明情况的真实性,小江还申请前男友到庭作证。该证人到庭后陈述其确实在十几年前给过小江一些款项,但小江具体用来做什么自己并不清楚。小江陈述另一家店的开店资金是第一个店的收益及向自己姐姐的借款。
小蔡则辩称第一家店的开店资金一部分是自己的积蓄,一部分是朋友资助,还有3万元是向小江借的。第二家店的开店资金是第一家店赚的钱。
两家店十多年的经营,收益颇丰,小江和小蔡利用这些收益还共同购置了房产。与小江陈述的“房产证写两人的名字,是因为补偿小蔡对面包店的经营付出”这一说法不同,小蔡则称,因为自己病重时小江一直在身边照顾,自己曾说过死后将所有财产都赠予小江。后来小蔡慢慢恢复健康,又买了两处房产,就把小江列为这两处房产的共同所有人。但所有房产都是小蔡出资的,所以房产证上小蔡的名字才写第一位;所有的购买流程也都是小蔡一个人办理的,小江只是去签了个字。
法院查明,小江与小蔡均实际参与到面包店的经营中。小江一直是其中一家面包店的店长,并曾是其中一家面包店工商登记的业主。小蔡则一直是与向阳坊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的经手人、联络人及合同签署人。
对于资产归属,小江与小蔡各执一词,案件的审理一时陷入了僵局。
法院抽丝剥茧 厘清真相
由于两家面包店开店是在十多年前,双方对面包店的出资均只有单方陈述,而面包店工商登记业主挂名现象突出,凭双方各自对面包店出资的陈述及工商登记信息无从判定两家面包店的归属。
为拨开迷雾,海沧区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走访中,法官了解到,“向阳坊”面包店的经营方式为加盟店销售向阳坊公司的产品,向阳坊公司每月支付加盟店销售返利。小江和小蔡都确认两家面包店的利润就是销售返利扣除日常经营费用,日常经营费用主要是电话费、水电费及店面租金。
有鉴于此,在法庭庭审调查中,法官要求小江和小蔡分别陈述两家面包店销售返利的支付对象及日常经营费用的承担。
后法院审理查明,两家面包店与向阳坊公司的加盟协议,一直是小蔡与向阳坊公司签署,向阳坊公司的销售返利一直是支付至小蔡名下的银行卡。2014年之前小江名下银行卡缴交的水电费用及租金,均由小蔡先转账至小江名下银行卡,2014年开始,水电费、电话费及租金也是由小蔡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可见,两家面包店实际经营及财务均是由小蔡控制,这与小江陈述自己才是主人的主张在常理上明显不符。
法院还发现,小江与小蔡因经济及感情纠纷在QQ聊天上争吵大半年之后,于2014年11月4日签署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小江与小蔡对双方的所有经济、感情纠纷了结时,小蔡、小江各得一处房产,由小蔡补偿小江部分房产款项,再另行补偿小江10万元,了结双方一切纠葛。小蔡补偿小江的房产款项,是因为两套共有房产价值有差额。小蔡补偿小江房产款项后,实际上双方系对房产做平均分配,至于小蔡另行补偿小江10万元系对双方其他经济、感情方面的补偿。
如若面包店的主人是小江,《保证书》的补偿内容将显然不同,它与小蔡的辩解能相互印证,而与小江的说法背道而驰,且也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认的一个重要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江以被告小蔡受原告委托经营讼争面包店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讼争面包店及经营利润,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小江主张讼争两间面包店均系自己出资经营,并提交相关缴费凭证、记账记录及工商登记资料予以证明,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小江名下银行卡缴交的水电费等,均系小蔡先转账至小江名下银行卡的,不能证明讼争面包店的日常费用系小江负担。
小江曾登记为讼争面包店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但工商登记已于2014年变更,也不足以证明讼争两间面包店的所有权。至于小江主张讼争面包店的开店资金全部是自己出的,证人证言仅表明曾给其钱款,但不能证明这笔款项是投入讼争面包店的开店资金。小江主张与小蔡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小江无法准确陈述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达成委托协议。小江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相反,讼争面包店与向阳坊公司的加盟协议一直由小蔡签署,面包店加盟销售面包的返利一直支付至小蔡名下银行卡,小蔡实际掌握讼争面包店的经营及财务。2014年11月,小江与小蔡签署的《保证书》中约定,小江与小蔡对双方的所有经济、感情纠纷了结时,也是由小蔡补偿小江房产款项,再另行补偿小江10万元。
综上,法院认为,小江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与讼争面包店实际经营及财务的控制情况在常理上不符,且与《保证书》反映的双方经济、感情纠葛的状况不符。据此,海沧区法院一审判令驳回小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江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小江提交两组新证据——建行、农行账户的交易清单,拟证明两家面包店的经营方式。厦门中院认定两组证据与案件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确认,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