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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11-12
执行日期:2006-11-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附:统计表式样(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