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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复函

时间:1984-05-18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4]司公字第100号

发布日期:1984-5-18

执行日期:1984-5-18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83)沪证外字5772号《关于为吴精惠出具结婚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你处意见,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时,写有民间婚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遇类似情况可照此办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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