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南昌市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同事眼中的好领导,儿子心中的好父亲,谁也没有想到他会杀死与其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刘某和被害人张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1996年离婚,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南昌市某单位宿舍。张某平时热衷炒股,2015年6月,张某持有的股票大幅下跌,被套牢180余万元。为了“平仓”,张某到处找人借钱,还多次逼迫刘某为其借钱,刘某为此欠下大量外债。同年7月8日10时许,刘某回到住处后,再次被张某要求外出借钱,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盛怒之下,刘某用家中的一根金属水管击打张某头部数下,之后又用一把裁纸刀切割张某颈部,致张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刘某本欲点燃汽油自焚,因害怕火势殃及邻居,便放弃自杀,并向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经济纠纷,反用金属水管、裁纸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在作案后主动报警并等候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由家庭经济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