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1989]31号
发布日期:1989-2-24
执行日期:1989-2-24
生效日期:1900-1-1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加快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
通过贯彻执行<<条例>>,运用实行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 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这项工作。
(四)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除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专项法规执行外,其它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必须由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业务性质分别向经贸、金融、科技、建筑、旅游、民航、工交等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县(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计委审批,跨地区、跨行业组建集团公司,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无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必须事先报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同意外,其他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审批工作。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登记把关,坚持登记发照工作程序,执行登记工作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准发人情照。凡徇私情,以权谋私的,要从严查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所属各级登记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对于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有权予以纠正。
(五)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是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经营管理的准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企业组织章程。企业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细则>>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应遵守执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对企业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几项具体政策
1、关于国营企业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问题
国营企业为安排富余人员、家属、待业青年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无偿占用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设备和其他财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将重要生产资料、计划内产品交给所属集体企业加价销售,不得将集体企业的收入作为全民企业的"小金库"。
2、关于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办供销企业问题
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办的供销企业、物资供应企业,主要应为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组织原材料供应,推销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的产品,不得以此为名转手倒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中牟利,不得参与社会的商业经营活动。
3、关于劳动服务公司问题
(1)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主要职能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组织待业人员培训,作为行政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纳入登记注册的范围。
(2)工矿、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为安排富余人员、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就业,可以举办劳动服务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经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非安置干部职工家属、子女就业的,不得称劳动服务公司。开办劳动服务公司,必须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
(3)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由开办单位负责管理。非本单位家属、子女开办的企业,不得挂靠在本单位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下面,不得向这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过去已挂靠的,应脱离关系,恢复企业的本来面貌。
4、关于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问题
(1)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2)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员面向社会服务,从事营业活动的,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经营权。未经核准,不准从事营业活动。
(3)事业单位开办的从事营业活动的企业,应当从事本单位的业务活动为主,不得经营与本单位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5、关于公安、安全系统办企业问题
根据中办(1985)32号文件规定,公安、安全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经商办企业作掩护,开办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但以改善集体福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央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加强领导
<<条例>>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法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做到领会精神,弄懂概念,搞清条文,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要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向社会和企业广泛深入宣传,以促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将从一九八九年第二季度开始,对过去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期分批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结合换照,审查企业的法人资格,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界限。同时对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主要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安排。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