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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中院规范法医司法鉴定对外委托

时间:2016-06-15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法医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管理工作,明确对外委托法医司法鉴定程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法医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操作规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程》总则部分明确营口中院技术处负责营口市两级法院法医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管理工作。法院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的选定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不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医司法鉴定的申请、审查,由承办人或负责人将《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随机选定鉴定机构确认书》交由营口中院技术处审查,登记委托序号,根据鉴定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委托类别。
《规程》要求,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统一采取随机选定方式,选择范围原则上为在营口中院备案的鉴定机构。可选鉴定机构只有一家时,无须进行随机选定,在告知各方当事人后,直接选定该鉴定机构。当事人要求鉴定机构回避的,应向承办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选定鉴定机构、需要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营口中院技术处各专项负责人须对相关委托手续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由摇号操作员进行随机选定。
《规程》明确了法医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即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承办人或负责人及各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机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若司法鉴定人员拒绝出庭,承办人不予以采纳鉴定意见的,专业机构应退回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统一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部、省的相关行业规定。
(王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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