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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里的24%及36%

时间:2016-06-16
最近,有个朋友因为借钱给别人,借款人到期不还钱,无奈之下起诉了借款人。仔细看了一下他们的借款协议,两人之间约定的月利率为3%,如此一来,年利率便是36%,刚好踩着民间借贷新规定的“红线”。今天,小编就详细为大家解读一下新规定里的24%和36%将民间借贷年利率所划分的“三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无疑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着巨大影响,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年利率明确规定了“三区域”,是新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约束着民间借贷合同关于年利率的约定。
《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条,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分为以下三个区域:
年利率24%及以下可称为“司法保护区”,该区域是受法律保护的区域,法院对该区域的利息请求予以支持;
超过36%的年利率则是无效区域,法院不但不予支持,借款人还有权要回支付的该区域的利息款;
而介于24%和36%之间的区域,属于自然债务区域,借款人自愿支付了这个区域的利息,合法有效,如果借款人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未支付这个区域的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自2013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颁布银行贷款利率,而改为浮动利率。在此之前,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以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同期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为6%,4倍即24%。可见,新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所确定的24%与以前的旧规定也是一脉相承的。
上述那个朋友在起诉状里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偿还本金以及按照约定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显然,法院不会支持利息部分的请求,除非借款人自愿按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对到期债务连本金都还不上,期待他按照36%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更是不现实,而法院依照民间借贷新规定的内容也只会支持偿还本金以及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所欠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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