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无疑对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着巨大影响,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年利率明确规定了“三区域”,是新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约束着民间借贷合同关于年利率的约定。
《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条,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分为以下三个区域:
年利率24%及以下可称为“司法保护区”,该区域是受法律保护的区域,法院对该区域的利息请求予以支持;
超过36%的年利率则是无效区域,法院不但不予支持,借款人还有权要回支付的该区域的利息款;
而介于24%和36%之间的区域,属于自然债务区域,借款人自愿支付了这个区域的利息,合法有效,如果借款人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未支付这个区域的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自2013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再颁布银行贷款利率,而改为浮动利率。在此之前,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以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同期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为6%,4倍即24%。可见,新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所确定的24%与以前的旧规定也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