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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8-10-18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法经复[1988]45号

发布日期:1988-10-18

执行日期:1988-10-18

湖北省高级人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将信用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198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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