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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法经复[1988]45号
发布日期:1988-10-18
执行日期:1988-10-18
湖北省高级人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将信用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198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