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间,从事二手车中介交易买卖的汪某因打官司败诉,被法院划扣了27万元用于债权执行后,便一心想着找个赚钱的方法。同年7月10日,汪某以34.5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宝马520Li型轿车卖给了东莞一个二手车交易中心。7天后,汪某隐瞒上述事实,又以32万元的价格把这辆宝马车又卖给了毫不知情的戈某。戈某当即将32万元的全部购车款交给汪某。7月21日,汪某把这辆宝马车过户给了东莞的二手车交易中心。
2014年11月14日,被害人戈某因无法追回购车款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5月13日,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及案件审理期间,汪某及其家属继续退还被害人戈某人民币合计27万余元,并与戈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戈某人民币3万元,并已支付了1万元,取得了戈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汪某犯罪后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结合汪某的悔罪表现及具体案情,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