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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几个法律问题

时间:2016-06-24
(一)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人需要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具体概括包括两种情形: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如年代久远,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二)谁有权利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和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致,是同一个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决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即包括以下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由于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特定被征收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且《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也明确将此类纠纷列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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