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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时间:2016-06-28
【摘 要】本文从某国有特大型骨干建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实务入手,重点对施工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易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希望能为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加强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风险  应对策略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稳步发展,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2011年8月18日正式公布的《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建筑业发展的一系列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将年平均增长15%以上,同时国家支持大型建筑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国有建筑企业改制重组,促进大型建筑企业重组,实现强强联合。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建筑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强,风险因素有增无减,总体风险状况属于中高级,机遇与风险并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基本含义
“法律风险”一词,从部门规范性文件这个层面,来源于国资委2006年6月公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虽然《指引》对于企业风险的分类中,提及了法律风险,但并未对法律风险的定义进行概括。2012年2月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根据该《指南》,“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可以概括为基于调整建设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于施工项目外部环境或内部环境变化对合同实施和目的实现产生的影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该类合同的法律风险的研究具有以下特征:
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研究的对象是建设工程施工产品,一般为不动产。不动产是物权法上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建设工程施工产品作为不动产的一种,一般都依附在土地上,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和日用商品,且每个工程项目产品都具有特殊性。
2、过程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贯彻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履行,一直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全过程,是施工项目管理的主线。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要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入手,进行全过程的法律风险信息收集、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
3、合同类型的多样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咨询服务合同、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等。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研究涉及的合同类型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多样。
4、管理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国家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另外还涉及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属于严格管理的行业。
5、风险的多样性和多发性
风险主要出现在市场准入即承(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招投标程序即禁止借用(挂靠)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即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以及交易主体市场地位的不对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施工人在市场交易中的不利地位导致了纠纷的多样性和多发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点基本概况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特点,研究的切入点应从工程施工招、投标开始一直到工程竣工结算并支付完毕,即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到消灭的全过程,某国有特大型建筑企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主要是对施工招投标、施工合同谈判签订、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工程保修等六个阶段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收集,现对各个阶段的法律风险点概括如下:
1、施工招、投标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1)跟踪、洽谈工程项目虚假;(2)已签约工程项目应当招标而实际未招标;(3)发包人未办理工程立项、规划等合法审批手续;(4)发包人资信不良、支付能力欠缺;(5)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或编制漏项;(6)投标文件承诺固定价格,无法调整;(7)采用低价投标、高价索赔策略;(8)招标人要求签订“黑白合同”。
2、施工合同谈判、签订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1)合同的签约人资格不适当或受委托但未尽到披露义务;(2)合同加盖印章与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内容约定不明确;(4)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范;(5)固定价格约定不明确;(6)约定的工程价款确认程序复杂;(7)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约定不明确;(8)合同结算报告审核答复期间约定不明确;(9)合同工期约定不明确;(10)逾期竣工违约金约定过高;(11)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
3、施工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
a、来自于发包人的主要风险点:(1)发包人要求提前进场施工;(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3)因发包人原因停工;(4)设计变更未及时签证;(5)签证的发包人代表没有明确授权依据;(6)协调会记录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员未签名;(7)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8)发包人口头指定分包,不予书面签认。
b、来自于承包人的主要风险点:(1)未正确处理施工设计图缺陷;(2)施工发生安全事故;(3)施工发生质量事故;(4)劳动用工不规范;(5)劳务工工资发放不规范;(6)盲目停工;(7)发生索赔事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程序提交发包人;(8)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的索赔报告,发包人拖延签认或拒绝签认;(9)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10)分包合同未约定审价及费用承担条款;(11)未要求分包人预留质量保修金。
c、来自于分包人的主要风险点:(1)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2)“挂靠”(借用资质);(3)分包人不签认结算资料,随意要求调整结算价格或工程数量;(4)分包人以总承包人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往来;(5)分包人拒绝执行总承包人指令;(6)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受托人随意转委托,导致领用工程劳务费用、材料混乱;(7)分包人拖欠招用的劳务工工资;(8)分包人无法满足进度、质量等要求,导致总承包人违约;(9)分包人无商业信誉,中途退场,解除合同;(10)分包人招用的劳务工受到人身伤害;(11)分包人恶意上访、举报。
4、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1)没有及时进行中间验收;(2)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3)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4)验收未通过;(5)发包人拖延组织竣工验收;(6)验收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1)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2)发包人拖延审核竣工结算;(3)发包人主张以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4)发包人不按照中标合同进行竣工结算,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5)竣工结算后,发包人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质保金。
6、工程保修阶段的主要法律风险点:(1)竣工日不明确,导致保修期起算点产生争议或变相延长;(2)缺陷责任期与修期限约定混淆;(3)保修期限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混淆,导致质保金返还困难;(4)存在质量缺陷,不重视保修,被发包人反索赔;(5)不及时清收质保金,导致无法收回。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各阶段重大风险分析
笔者在前述内容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各阶段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重在梳理,便于从事该项管理的实务人员进行对照查找。总之这些风险点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风险的危害性很大,某一两种法律风险若防范不慎,可能会导致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功亏一篑。接下来笔者将对一些重大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当然这些的重大法律风险也是相对而言,相对来说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危害的后果更为严重,防范和解决的措施更有难度。
(一)发包人未办理立项、规划等合法审批手续
根据我国《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经过立项审批,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获得政府投资计划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立项审批后,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审批。招投标前还需要落实建设工程用地审批、项目资金来源,建设工程开工前,还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以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为前提条件,若没有获得相关审批将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不利的后果为:(1)项目未获批准不再实施,承包人投标、进场施工浪费很大成本;(2)项目虽然实施,但相关批准程序需要较长期限,影响到工程用地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或者导致项目长期停工待建。
(二)发包人资信不良、支付能力欠缺
发包人无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较为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或在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无法获得必要资金,准备利用发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贷款或融资,或者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大部分进行垫资施工等等。这些都是发包人资信不良、支付能力欠缺的种种表现,存在的不利后果为:(1)发包人不能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工程项目停工,承包人的各种投入无法收回,索赔无望;(2)承包人因实施项目与其他相关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无法按约定执行,导致违约。
(三)发包人签约资格不适当或受委托但未尽到披露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但实践中实际的发包人往往不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而是由一些临时机构,如指挥部、项目部、筹建处等名义签订合同;还有一些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采用代建制,由受托人以自己名进行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不向承包人披露委托人。这些均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利后果为:(1)设立临时机构的主体或该主体的职权调整后,往往会导致承继临时机构权利义务的主体不明,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会产生诸多障碍;(2)代建制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受托人,商业信用及履约能力一般都不及委托人,若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害了承包人的权利,又没有能力进行补救或赔偿,且受托人又不向承包人披露委托人,则承包人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四)发包人口头指定分包,不予书面签认
指定分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的管理难度较大,若发包人口头指定分包,不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将产生更大的风险,不利后果有:(1)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口头指定的分包人的管理难度较大,甚至无法进行实质性管理,指定分包人不能满足工期要求导致工程竣工延期,发包人可能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各方责任难以认定;(2)指定分包人施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怠于处理,甚至利用不良媒体进行渲染报道,将责任转嫁,造成总承包人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受损。(3)很多发包人直接对指定分包人付款,甚至超付款,然后再从支付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回,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
(五)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根据我国《建筑法》,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转包(分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风险及不利后果有:(1)总承包人面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2)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包人起诉后,总承包人面临被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3)分包人违约后,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总承包人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4)总承包人还可能面临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在欠付分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价款的支付责任;(5)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导致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需要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6)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分包人以此为借口提出很多诸如调高分包单价、要求中退场进行清算等等,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
分包人借用资质(挂靠)同样导致合同无效,产生的风险后果与上述情况基本一致,本文不再赘述。
(六)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内容约定不明确
建设工程的承包范围、施工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条款,若对此约定不明确,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存在的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有:(1)因承包范围、施工内容约定不明,发包人增减施工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承包人很难找出维护自己权利的充分依据;(2)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风险、利润等因素,随意对承包范围、施工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利益受损。
(七)签订“黑白合同”
签订“黑白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招投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签订“黑白合同”存在较大的风险,不利后果有:(1)项目实施的合同基础被动摇,为施工项目的计量、计价、结算等埋下隐患;(2)若经过备案的合同价款低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合同价款,会导致以价款较低的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风险;(3)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违法,可能会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八)约定的工程价款确认程序复杂
支付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但由于承包人与发包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发包人往往在工程价款的确认上设定复杂的程序,增加审核确认的主体和难度,拖延工程款确认和支付。这些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有: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的确认审批,发包人故意增加诸多的审批环节,如需要经过监理、业主代表、业主项目部、业主公司、审价机构、行政审计、财政审批、发改委审批等等最终才能确认工程价款,人为拖延工程价款的确认支付。
(九)工期风险
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重要指标。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承包人的经济效益。有关工期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不利后果有:(1)工期约定不明,包括开、竣工日期约定不明,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期的不确定因素增加;(2)发生有关行为或事件,导致暂时停工,但合同对工期顺延的约定不明,可能会造成自身损失或对发包人违约;(3)没有对工期索赔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工期延误不能进行索赔,造成经济损失无法弥补。
(十)工程质量风险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生命线。项目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存在很大风险,导致不利后果严重,主要有:(1)质量修复或重做发生经济损失,延误工期,并且造成对发包人违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2)可能会被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或被限制或清除某建筑市场;(3)对企业信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
(十一)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不利后果为:(1)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承包人会受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可能会被有关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3)施工现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分包人的资信状况不良,不具备履约能力
分包人履约能力不强,无法满足工期、安全和质量要求,或者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利后果有:(1)分包人不具备履约能力,不能满足要求,导致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违约,可能产生工期、质量、安全等一系列的违约责任;(2)分包人不具备履约能力,需要与其解除分包合同,另行选择分包人进行施工,除了延误工期以外,还产生经济损失;(3)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一旦分包人招用的务工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分包人以总承包人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往来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很多分包人由于资信不良,对外招用务工人员、采购材料、租赁机具等,往往以总承包人工区、班组等名义进行,甚至将材料商、租赁商带到项目工地“考察”。如果总承包人对项目管理不够深入精细,将会在这些方面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1)在上述前提下,当分包人无力支付有关工费、材料款或租赁费发生纠纷后,起诉方往往以表见代理为由要求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可能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2)在上述前提下,总承包人无法了解分包人对外以其名义进行的各种交易、业务,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可能最终为分包人的各种债务埋单。
(十四)分包人要求中途退场
分包人要求中途退场,也是就要解除分包合同。一些不良分包人以各种方式接洽,最终签订分包合同,在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后,开始以各种理由和方式要求退场进行清算,以此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1)采用围堵施工、坐地要价,或者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威胁,迫使承包人与其清算退场,获取经济利益。(2)退场清算往往耗时较长,严重干扰施工秩序,极易发生群体性纠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承包人企业信誉和经济利益。
(十五)分包人拖欠招用的务工人员工资
进城务工人员是弱势群体,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利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规定、市场准则等都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利益提出了具体要求。分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1)务工人员没有及时领到工资,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给承包人造成损失;(2)若分包人实际为借用资质进行施工,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则承包人需要承担用工责任,因分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可能会导致承包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发包人拖延组织竣工验收和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人为了拖延竣工结算,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不组织竣工验收,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的不利后果有:(1)若工程不能进入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无法将工程交付,并且要额外承担对工程项目的保管责任,在此期间发生的财产、人身损害及其他经济损失可能均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或核发竣工证书,导致竣工日比实际竣工日延后,变相延长了保修期,甚至导致保修起算点无法确定;(3)工程不能进入竣工验收程序,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程序,竣工结算被拖延,承包人可能无法主张剩余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应对,各类施工合同当事人都非常关注。对于承包人尤其是承包人的法律专业人员如何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首先需要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从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报建、建设过程、分包管理、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较为熟悉,然后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防范措施。
(一)调查落实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等合法审批手续,从源头把控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从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到工程报建,均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建设工程立项阶段需要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立项审批报告,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等资料。规划设计阶段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建设工程报建需要提交《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书,还需要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设资金证明、工程预算书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等。另外,工程项目开工前还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设工程立项、投资、规划、用地、施工等行政许可制度,调查落实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完备,是防范工程项目信息虚假,审批手续不合法、不完善,能否进行投标或顺利施工的主要措施。
(二)明确招投标阶段风险内容,为项目实施打好基础
通常认为,投标为承包人对发包人发出要约,确定中标人实际为发包人的承诺行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一旦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承包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否则构成违约。因此,应当加强对招投标阶段风险的防范,认清形势,改变传统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错误观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准确计算工程量,注重成本分析,确定合理报价,分析合同条件,考虑必要的风险成本,为下一步的项目施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审查发包人的资信状况,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包人的法律专业人员或合同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通过对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审查,将不合格的发包主体排除在外,杜绝无效合同,防范合同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道桥施工、工程爆破、防水保温等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发包人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资质证书,审查发包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审查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状况。若签订合同的是发包人为管理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机构,还应审查该临时机构与发包人之间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采用代建制的,还应审查发包人(委托人)与代建人(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以及具体的委托权限等等。通过以上审查,必要时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四)加强承包合同评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属于大型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有成型的合同示范文本,如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FIDIC施工合同条件》等。实践中,发包人也多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作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加强合同评审工作,特别需要关注合同中词语定义、专业术语解释、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合同价款、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等等,避免合同中出现漏项、用词不准确或其他情况。对于一些特殊的施工项目,承包人更应逐字逐句地仔细审核,严防用词、语句发生歧义和多种解释,尽量抵制并消除霸王条款;对专业术语,要弄清其含义,避免发生误解;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也要仔细审查,防范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
(五)加强现场管理,防范指定分包法律风险
指定分包主要是指发包人将由总承包人施工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指定给其他分包人的情形。实践中,发包人为了逃避责任,对于指定分包一般要求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这种做法导致了总承包人风险的增大,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指定分包很难认定。总承包人要防范指定分包法律风险,主要措施有:(1)审核指定分包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如不符合,则向发包人致函予以说明。(2)加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现场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充分履行总承包人义务,及时办理签证,做好现场配合工作。(3)在指定分包人不能或者不完全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时,或者造成总承包人经济损失的,及时向发包人致函,并提出索赔主张。(4)做好指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催促、收集和整理工作。
(六)对分包人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考察
工程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约前,首先应该对分包人的下列资信状况进行审查:(1)对“四证一照”即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过电话询问、工商局网站查询、公证等方式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时效性。(2)要求分包人提供业绩状况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查,并要求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对分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考查。(3)避免与进入信誉状况不良的劳务分包人进行合作。
(七)加强合法性审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
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不论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还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定要确保其合法有效,这是前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当注意:(1)承接劳务作业的分包人是依法成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2)工程总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劳务分包资质条件的包工头或不具备相应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更不能分包或转包给“挂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3)工程总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导致的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八)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实质性管理
无论是专业承包,还是劳务分包,总承包人都不能“以包代管”,应该做到:(1)加强对分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技术、资金、人员等各种要素的实质性管理,确保分包人认真履约。(2)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印章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台账,特别是对用印时间、审批人、印章用途等事项进行准确详细的登记,杜绝无审批用印或印章外借等现象。(3)加强授权管理,建立“有权签字人、有权领料人、有权领款人、有权结算人”制度,杜绝分包人“乱签字、乱领材料、乱领款”却最终“不认账”的现象发生。(4)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对分包人以及其他合作主体提供担保,坚决杜绝分包人以及其他合作主体对外以总承包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实施其他各类业务行为。
(九)防范分包人中途退场法律风险
分包人中途退场,在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应为分包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解除的约定,考量双方的违约责任,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达到了合同解除的程度。若分包合同无效,则无法按照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进行约束,只能适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法。为了防范此类风险:(1)签订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这是能否按照约定进行合同解除的依据。(2)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条款、结算条款有效,总承包人要有风险意识,提前谋划,考虑中途退场因素,约定对己有利的相关合同条款。(3)一旦遇到分包人中途退场,要及时做好现场工程量的收方确认,工程材料的盘点核对,人员、机械、其余物品清点,及时办理移交并进行清算,防止对方阻工、坐地要价和发生群体性事件。
(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风险控制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风险控制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总承包人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所属单位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分包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2)对于农民工工资,建议采用项目部代为支付,要求分包人提供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授权委托书,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和结算情况将分包人工程款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代为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当然,在代为支付的过程中,项目部应当让农民工了解并知情该代付行为不代表农民工与项目部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总承包人项目部应当要求分包人将农民工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总额、支付凭证等上报项目部财务存档备查。(4)若发包人不能足额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的,总承包人项目部应当在支付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其他客观原因未能足额支付的,应当及时采取部分支付、签订还款协议等方式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十一)防范工期延误、停工法律风险
工期,即完成一定工程内容需要的具体期限。工期并不是按照合同工期绝对不变的,工程项目延误日期有很多原因,既有发包人的原因,如提供图纸延误、延迟付款等,又有承包人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科学、分包队伍管理失控等,同时也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原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均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的同时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各种损失。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就应当针对本项目情况梳理影响工期的因素,如提供图纸的时间、套数,开工条件,工程款拨付的条件、方式和时间,设计变更的条件、批复程序及期限等等。对于影响工期的有关因素要与发包人协商进行明确约定,发包人违约后应当顺延工期并承担赔偿责任,并约定赔偿的标准、上报程序和批复期限。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还是其他情况,只要影响正常工期的,均应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当发包人严重违约,如不能按期支付进度款达到较长期限,承包人有必要选择停工时,应办理完备的停工手续,选择合理的停工时间,注意停工不能对工程的安全、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并做好停工索赔的材料收集和上报审批工作。
(十二)加强工程质量风险防控
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不完善,作为施工单位要注重成本分析,尽量避免投标价低于成本价而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严格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对于设计缺陷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分包人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严格质量把关;特别是在工程压缩或者赶工期间,千万不能忽略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对于隐蔽工程,在具备覆盖条件之前,一定要通知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并签字后再行覆盖;对于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擅自使用的,应办理交付手续或致函发包人明确不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并做好记录,对于交通系列工程必要时可以对已开通运行交通工具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明发包人提前擅自使用的情况。
(十三)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对于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的防控,要严格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全员树立安全防范的责任意识;配备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好日常安全培训;确保一定的安全经费和安全投入;工作中做好对安全源的识别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场地,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用电,机械设备的运转、保养、维修,消防安全设施的配备,高空作业以及交叉施工等容易出现安全风险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及时整改;出现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积极妥善处理。
(十四)做好工程款结算工作
工程结算是清理施工企业劳动支出、实现企业利润的手段,它是工程款清收的依据,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承包人尽快结算并据此及时清收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和资金回笼,降低企业内部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针对工程结算要把好合同签订关,注重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根据工程性质及建设单位资金情况选用或组合采用定期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款方式;注重工程价款中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保修金等具体款项的支付约定;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后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标准、目标利润的可能性影响;注重对工程造价变更索赔与工程结算的有效结合;重视对建设单位延期支付或未予支付工程款时利息及相关损失的起算及计算标准等。好的工程结算是工程款清收管理工作成功与否的保障。
(十五)做好工程款的清收工作
工程款清收管理是指工程在建全程及建成后的相关法定期限届满时,对发包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工程款项通过制定科学计划、采取合理措施、有效规避风险后予以清欠回收工程款的全过程,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工程款清收,必要时通过当面催要、发催款函、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下大力气落实工程回款工作。
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拖延竣工结算。承包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采取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或书面函件中增加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内容,解决因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款而起诉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承包人已提交的结算报告,能够及时确认,及时收回工程款。
(十六)树立工程索赔意识,提高项目盈利水平
在工程索赔中,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有关索赔款项,发包人一般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缺陷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收集和保存完整有力的索赔材料,扫除工程索赔道路上的各种障碍,是成功的关键。索赔的事实依据主要靠证据支持,有关涉及的证据材料如变更(索赔)的合同、文件、批复、会议纪要,变更的工程量、价款、工序等签证及其其他任何载体的签认或记录等,要全面、详实、系统,做到有理有据,这样才能和发包人进行谈判或者获得法院、仲裁机构的支持。
由于工程索赔案件,涉及合同双方巨大的经济利益,发包人除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缺陷为由外,还以竣工资料未提交或不完善、有关变更或索赔的程序有误等理由提出对抗,增加索赔的障碍,这就告诉我们在处理进行工程索赔时不能操之过急,必须解决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众多不利因素,扫除各种障碍,这样才能先发制人,取得成功。
四、结  语
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微利行业,企业年平均利润率只有3%左右,大多数企业年利润率不到1%。在这种形势下,只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产业机构调整,加强对企业各类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才能在机遇与风险并存、风险处于中高级的状态下,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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