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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深度解析与雷洋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和程序

时间:2016-07-01
一 回顾:雷洋意外死亡案件
近日,微博讨论的沸沸扬扬的雷洋嫖娼被警方抓获意外死亡的案件,警方又出了新的情况续报,小编归纳出了几个要点,方便大家阅读。
1、雷某试图逃跑,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将民警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
2、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
3、将雷某带回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4、雷某在足疗店嫖娼,支付200元嫖资。
通报显示, 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
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
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前排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
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逃脱,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34分带上车。
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劫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此外,民警于当晚在足疗店内将朱某等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二 调查:目击者对事件的看法
5月10日上午,多位目击者确认5月7日21时许,龙锦三街路靠东路北一足疗店被警车和警察包围,“动静挺大的,来了十来个警察,两辆警车,看到好像有人被带走了。”
探员在涉事足疗店看到,该店店门外部未悬挂任何牌照,玻璃门上印有“保健、养生”的红色字样。
从玻璃门外往里看,可以看到墙上一红色广告牌上印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中有“精油开背”“肾部保健”字样。屋内一片混乱,依稀可见沙发和桌子上堆满了杂物,通过室内一条走廊还能抵达内部的小屋子。
附近一商铺工作人员称,涉事的足浴店事发当夜被警方包围,“当时听到声音很大,开始是室内的声音,后来发现龙锦苑小区里出现了喊叫声。”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实地探访发现,龙锦三街东侧路北的商铺均有两道门,一扇面向马路,一扇通往龙锦苑东五区小区内,目击者指认,事发时有一男青年曾在小区内与便衣警察发生争执。
“那个小青年身高1米7左右,一直在喊救命,三个便衣把他反手扣在地下,脸好像都破了。”家住龙锦苑东五区一老太太回忆,事发时间大约在21时20分,一青年人在小区南门西侧一垃圾桶附近被三名未身穿制服的男子控制,后者试图把他押上一辆黑色车辆,“他一直在喊救命,对居民喊这几个男人不是警察,‘你们要保住我,快拽住我脚,别让他们把我装上车’。”
老太太回忆,现场另有目击者称该青年人从小区外闯入小区被3名便衣警察控制,当时现场有不少人围观,小区居民都觉得情况不对,拦住了几名男子,“他们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来抓人的。”
她说,此时有人打110报了警,附近派出所有警察抵达现场,检查三名男子的证件后,放行了一行3人。
附近汽修店工作人员和龙锦苑东五区保安称,事后还有警车进入小区,并且在现场逗留至8日凌晨1时左右才离开。
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室张主任今日接受央视采访时称,5月7日22时09分,雷某被送到医院急救,当时已瞳孔放大,无生命体征,经过心肺复苏等常规抢救45分钟,生命体征未恢复。22时55分,心电图仍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他说,抢救过程中,发现其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医生无法判断伤情是如何造成。
而据称10日13时左右,有大量身穿制服的警察再次进入涉事足疗店,并携有相机工具。
三 愤怒:家属准备申请尸检
5月10日上午,雷洋妻子说5月7日事发当日,雷洋白天一直在家中,晚上才出门前往机场接亲戚,此后失联。这名亲戚在23时30分左右于首都机场落地,发现无法与雷洋取得联系。雷洋妻子说:“雷洋出门的时间大概在晚上8点半到9点之间。”
“我们没有报警,但是一直都在打他电话。”雷洋妻子称,他们不断拨打其手机,直到8日凌晨1时左右,东小口派出所一工作人员才接听电话,并告知家属,要求前往派出所。此后,家属在派出所获知雷洋身亡,“警察开车送我们回来路上,才说是执法时遭遇雷洋反抗。”
她说,警方称是接到举报后,有便衣前往涉事足浴店蹲点发现雷洋走出,“抓他的时候他情绪激动,”此后被带走途中,雷洋还突然跳车,“警方说雷洋本人承认嫖娼。”
她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二人系高中同学,相识十余年,结婚三年,出事当夜是他们的结婚纪念日,突然遭遇此事让她感到“无力”。目前,警方一直未就家属方面提出的多项质疑做出回应,现他们已经聘请律师,并准备申请尸检认定具体死因。
四 深析:专家详解公安抓捕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实际的查处过程中,“抓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发现线索,经过长期摸排之后,再将涉嫌卖淫嫖娼的窝点查获,此种情况一般要先经过长期的便衣调查,找好时机进行查处,这种查处行动一般情况下由市局治安总队来完成;另一种是辖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然后将线索流转给治安支队,由治安支队派该辖区警力前往对被举报场所进行盘查,从目前本案的情况分析,可能属于警方接到举报后的执法行动。
1 如遇拒捕警方可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于强制传唤的措施,治安处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2公安机关应有现场执法录像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目前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一般会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作为执法证据。
3 嫖娼者除处罚还会面临被收容
一旦被证实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根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在北京,如果是情节轻微的嫖娼行为,一旦被认定,会被处以五日左右的行政拘留,但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多次嫖娼,将被处以十五日行政处罚。此外,嫖娼者还会在处罚结束后被收容半年左右。演员黄海波嫖娼事件便是比较典型的一例。
五 翻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针对此次雷洋事件,各方讨论很多,小编从法律角度看出的问题涉及拘传手段、相关证据及雷洋本人对抓捕其的警察的管辖权的质疑。为此小编翻出了手中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这几方面做出了法条摘要,大家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第六十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
5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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