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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时间:2016-07-06
(1)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限制抵押的财产,即限制流通的财产,实现债权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财产。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承包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抵押问题应与转让问题作通盘考虑,允许土地承包地经营权有条件地做抵押。据此,《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使用期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3)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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