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8-3-29
执行日期:2008-3-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8年3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 ,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五、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8年3月29日
附件:3.5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注: 此表要求填列公司在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期末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持有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等证券投资情况。公司按期末账面值大小排序填写所持前十只证券的情况。
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