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出生的被告人陈安乐,初中文化,系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自2013年5月以来,陈安乐对外谎称其有特殊渠道能低价购进正品苹果电子产品,采取从宿州市九州通讯器材部市场价格购进正品苹果手机等产品,以低于购买价约800元至1000元售出的手段,先后诱骗被害人陈某、宋某、戴某等人向其支付投资款或预付款。在收到陈某等人的款项后,陈安乐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逐步延长供货周期,用后批次的预付款来购买前批次订购的产品向陈某等人供货,或者直接以代销订购产品名义向戴某等人支付“投资利润”,以可观的盈利表象迷惑并骗取被害人继续向其支付大量的投资款或预付款,得以聚敛巨额资金来维持资金链的持续,及供自己购买多辆高档轿车和多套房产等挥霍。
陈某、宋某等人因向陈安乐投资或者订购苹果手机等产品出售获得较大收益,遂发展下线,归集下线郭某、张某、申某等100余人的资金继续向陈安乐投资或订购苹果手机等产品。
截至2015年3月,陈安乐先后从陈某、宋某等人手中获得投资款或预付款4.3亿余元,因不能供货或退款而实际骗取陈某等26人共计1.4亿余元。
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陈安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歉意,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由于案情复杂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曹 杰 蔡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