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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赔偿合法吗?

时间:2016-07-13

【案情简介】

姜某(男)系某物流单位职工,自2011年起担任单位的库房管理员职务,单位未和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姜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2月,姜某在库房整理货物时被砸伤,同事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姜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工伤,除垫付住院费外,未向姜某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因姜某经济困难,情急之下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姜某的申请,将该案指派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牛某。

 

【判决结果】

2015年3月,姜某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单位应当支付姜某工伤赔偿,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月,经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定单位支付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68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207.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207.50元,医疗费108.4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案情点评】

受丰台法援中心指派本案的牛律师认为:姜某和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姜某提交的担任单位库房管理员时签收的进库单、出库单据,同事证人证言,以及与事故有关的材料,可以证明姜某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成立,依法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再者,根据姜某同事的证人证言、与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亦可证明姜某是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可推断单位虽未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工伤赔偿。牛律师提醒劳动者应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发生类似的法律纠纷,可能产生诉讼风险,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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