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酒的八条规定如下:严禁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部公务接待中饮酒(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下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服务管理对象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到酒吧、歌舞厅、KTV等娱乐消费场所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影响法院公务活动、影响法院形象的饮酒;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酒水。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