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因为学生不是劳动者,所属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类问题属于劳务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不予受理。
提醒:签订合同,注意取证
在校大学生符合就业年龄,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他们提供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学生身份并不应成为他们维权的限制。当大学生遇到打工纠纷时,劳动监察机构应负起责任,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在校大学生确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律师建议走法律援助的途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