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从2009年开始在梅江区富奇路经营一间制衣厂,主要经营服装加工、销售,每月按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至2015年5月,钟某共雇佣28名劳动者在其厂内从事生产工作。
2015年5月5日,钟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为躲债逃匿到外地,造成制衣厂停产,拖欠下制衣厂陈某、林某等28名职工从2015年3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110996.77元。钟某外逃后,制衣厂职工就开始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欠薪情况并申请劳动仲裁,经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贴开庭通知,钟某不配合出庭。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责令钟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给工人们,并将裁决事项张贴公告,期限届满后钟某仍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雇佣的多名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黄义涛 翁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