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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取冻结资金指使他人作伪证

时间:2016-07-20
本报讯  为套取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资金,重庆的刘某、李某二人通过虚构拖欠工人工资等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套取了220万余元冻结资金。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刘某尚处于所犯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内,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而李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重庆市铜梁区经营着一家煤场。后煤场被整合关停,政府给予了该煤场一笔补助资金存放于铜梁区安监办。2013年至2014年,刘某因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等纠纷败诉,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冻结了该笔补助资金。
为套取补助资金,2014年上半年,刘某伙同杨某、亢某、赵某等12人,以刘某拖欠他们工资的名义意图将补偿款取出来,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杨某等好处费。杨某等12人同意后,刘某向上述人员出具了共计190万余元的工资欠条。之后,杨某等12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院调解书收到190万余元补助资金后,将款项全部交给刘某。
2014年上半年,刘某又伙同其前妻李某,同样以虚构劳务关系及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套取了30万余元的补助资金。
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通过贿买等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刘某涉案金额达220万余元,情节严重,且其尚处于犯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内而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李某妨害作证涉案金额达30万余元,亦应接受相应刑罚。法院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但本案中,刘某等人的作案时间为2013年至2014年,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规定,故本案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刘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谢威利  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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