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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贸易局关于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6-10-09

发文单位:淄博市贸易局

文  号:淄贸字[2006]95号

发布日期:2006-10-9

执行日期:2006-10-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财委、财贸办(局)、商贸办、贸易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流通部门: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鲁经贸流字[2006]300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时间按照通知要求和申报条件,组织有关企业重新申报。我们在积极推荐“山东老字号”的同时,将认定首批“淄博老字号”, 保障我市有更多的老字号能够上榜“山东老字号”,从而角逐“中华老字号”。只有被认定为“淄博老字号”的品牌,才有资格推荐认定“山东老字号”。 根据省经贸委的有关要求,申报“山东老字号”的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认定、公示等相关费用。请各区县将申报材料(参照《 “山东老字号”申报表 》要求的相关材料)于10月18日前报市贸易局流通科。

  联系人:任文力   联系电话:3182536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附:

省经贸委《关于开展首批“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经贸流字[2006]30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财办、贸易办(局),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枣庄市服务业办公室:

  “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据调查,我省老字号主要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以及服务等行业,是我省商业文明的光辉成果,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促进老字号发展,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商务部商改发[2006]171号精神,从2006年起,商务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为保障我省有更多的老字号能够上榜“中华老字号”,确定认定“山东老字号”,只有被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品牌,才有资格推荐认定“中华老字号”。

  为了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经贸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首届“山东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山东历史底蕴丰富,民间文化渊源流长。振兴老字号不仅是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

  二、 按时推荐,确保老字号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山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山东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10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经贸委。所有被推荐单位应提前进行公示,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级“老字号”,也要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从中国信息传播网( 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山东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3、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及省市级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六、认定程序

  具备“山东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省经贸委。

  3、调查鉴别: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山东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山东老字号”以省经贸委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山东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山东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山东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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