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甘某到贵港市港北区七里桥路七里香江小区门口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时,发现黄某的银行卡尚留在自助取款机内,更令甘某没有想到的是,未取走的银行卡可以继续操作,于是甘某趁四周无人,分四次将黄某银行卡里的人民币15000元取走。
案发后,被告人甘某的家属代其向黄某退赔了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黄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丽丽 黄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