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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时间:1988-01-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88]11号

发布日期:1988-1-15

执行日期:1988-1-15

上海市高级人 (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报刊杂志社与作者为共同被告,经审理后再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此类纠纷因侵权行为引起,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报刊杂志社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应由该处的法院受理。

  鉴于此类案件是民法通则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影响大,特报请你院批示。

  1987年3月26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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